开封职业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校园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餐厅、商业街、超市、医务中心等单位人员,以及外来施工单位及个人等。
第三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部门)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确定本单位(部门)的防火安全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任人、管理人要参与所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图纸审核,负责监督消防安全设施的安装、调试及竣工验收。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全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的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高度重视消防安全教育,适时举办全校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单位(部门)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防火安全员。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
(五)组织本单位(部门)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负责灭火器材的购置、维护保养,负责消防安全标志牌和应急照明配置,确保其完整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督导各单位(部门)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在学校公共聚集场所举办集会、体育赛事、文艺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明确活动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临时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校园公众聚集场所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方可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保卫处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特殊工种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三条 校内举办集会、外事活动、文艺晚会、体育赛事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必须向保卫处书面申报,保卫处接到报告后派专人现场查看,经批准方可举办。保卫处同时派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监护,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讯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防火安全员以及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及其他必要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对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火灾危险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照用火管理规定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同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校园公共聚集地和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作业。
第十七条学生教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报告厅、图书馆、体育场、商业网点等师生员工聚集场所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确保其完整好用。
严禁下列行为:
(一)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二)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占用或堵塞消防救援和紧急逃生疏散通道。
(四)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五)在教学、工作、营业、生产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六)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要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并要为消防部门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现场应当得到妥善保护,接受火灾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并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填写巡查记录。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发现初起火灾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或二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各单位(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安全情况。
(九)消防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牌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相关内容。
防火检查必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按照规定定期检修、保养消防设备及器材,定期对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的情况进行年检和维护,使其完整好用。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处要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作业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作业的。
(八)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类电器、电加热器的。
(九)在校内销售、燃放烟花炮竹的。
(十)未经批准焚烧废旧物品和落叶垃圾的。
(十一)其他应当当场改正的相关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该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通知。所在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应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部门)要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给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同时向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公安或应急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或应急救援部门,同时报送责任人和管理人。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每年11月份为“119”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月,对师生员工等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各单位(部门)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师生聚集场所工作的员工,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条 要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开学第一课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新生入学要进行消防安全知识专题教育,同时组织新上岗和调入新岗位的特殊岗位工种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 校园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活动期间,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校园网等方式向师生员工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需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防火安全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工、从事明火作业电工等专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要进行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有关单位(部门)可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地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消防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部门)的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安全员。
(三)消防安全制度。
(四)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五)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特殊岗位工种人员情况。
(七)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管理机构以及保卫处要求填发的各种文档。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备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水泵房、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记录。
(七)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第九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八条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各项检查、考核、评比。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出现消防事故的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九条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未达标的单位(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有关防火安全员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和管理人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等化学(剧毒)危险物品的,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并给予相关人员人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视情节轻重给予人事处分。
(一)校内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未经保卫处消防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校内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涉及拆除、移动消防设施,未向保卫处报备或未经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或建筑材料施工或使用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报审例行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举办集会、文艺晚会、体育赛事等具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的行为,保卫处要责令其改正;凡不服从整改的,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举办。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人事处分。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在工作时间段将安全出口上锁的;或者偷窃、毁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管理部门、保卫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火灾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在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引起火警事故,造成一般损失的,由学校追究当事人及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行政责任;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保卫处,保卫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